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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泉政办〔2013〕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积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闽政办〔2011〕175号)精神,经9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研究,现就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三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泉州辖区内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该企业必须由高校毕业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二、落实工商注册优惠政策

(一)放宽准入条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允许其设立的企业出资额自行申报,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设立的企业依照规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其他商业用房、以及地方政府、各类开发区、投资区、高校技术园区确定的办公集中区的“格子间”等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高校毕业生创业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由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市场开办者、各类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受理部门:市、县(市、区)工商局)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办各类市场主体,对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可以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受理部门:市、县(市、区)工商局)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经测算月生产经营所得未达到法定减除费用标准的,不予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受理部门:市、县(市、区)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

(二)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申请减免税:一是减免税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审批表》;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三是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等材料。(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受理部门:市、县(市、区)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

四、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在创业所在地按现行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他形式小额贷款和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或申请贴息的其他形式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的贴息资金按规定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80%,其余20%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1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三)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手续按照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泉州中心支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泉人社〔2011〕194号)办理,报创业所在地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受理部门: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一)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扶持、一次性开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金补贴等。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每年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公务员局、财政局)

(二)市里每年重点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项目。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项目启动资金的,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项目规模、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经评审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以内启动资金扶持。具体资助办法由市公务员局、财政局制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公务员局、财政局)

(三)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所在地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其自主创业注册资本总额的20%,最高限额每户不超过1万元,报创业所在地公务员局、财政局审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公务员局、财政局)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申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为期两年。凭工商登记证、纳税证明、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报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财政局审批。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财政局)

(五)高校毕业生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申领补贴手续按照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泉财社〔2012〕466号)办理,报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的,按照《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规定》(泉财教〔2013〕185号)、《泉州市关于进一步培育和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规定》(泉财教〔2011〕156号),向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及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国际申请国际阶段、向外国(地区)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且获得授权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各级知识产权局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专利项目要优先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知识产权局)

六、帮助解决创业场所

(一)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类开发区、园区等有利条件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积极帮助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解决创业场所。对入驻创业园或孵化基地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三年内免费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经营场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公务员局,各高校)

(二)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外租赁房屋用于自主创业的,由纳税所在地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场所租金补贴。其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最高限额每户每月不超过500元。创业企业凭工商注册登记证、身份证、租赁合同、房租支付证明、纳税证明等材料在次年1月底前到创业所在地公务员局和财政局申报上年度场所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公务员局、财政局)

七、完善创业指导服务

(一)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事、人社、财政、商、税务、银行、团委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服务大厅或者服务窗口设置“绿色服务通道”,实行专人专件优先办理,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事、人社、财政、商、税务、银行、团委等相关部门,各高校)

(二)加强高校创业指导课程建设,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纳入学分管理,培养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创业综合素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高校)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利用各类培训机构现有资源,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对经认定的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按照要求完成培训任务的,由市财政每年给予3万元补贴。各地应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公务员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校)

(四)组织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服务。创业培训补贴采取由创业培训基地(单位)代为申请的办法,凭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实际需求和开展情况,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创业培训专项补贴资金,对开展创业培训的基地(单位)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服务补贴从各级财政预算中列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五)鼓励社会力量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继续深化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推广KAB(了解企业)SYB(创办你的企业)、大学生创业MBA等创业培训模式,扩大培训覆盖面。继续开展各类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加大创业宣传力度,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继续组织实施“千名大学生创业扶持计划”,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启动金,推荐YBC(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无息贷款和导师辅导对接,或推荐商业银行、风投机构介入,逐步形成集培训辅导、活动宣传、政策支持、资金帮扶为一体的大学生创业扶助体系。(责任单位:团市委)

(六)建立创业导师制度。聘请创业培训老师、成功企业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专家,采取单个指导、会诊指导、授课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教育局,团市委)

(七)搭建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对接平台。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共享资源库,举办大学生创业项目对接活动,组织参加海峡两岸大学生创业项目对接洽谈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项目对接平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公务员局,团市委)

(八)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并免收3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代理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受理部门: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八、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所称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且具有明确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鼓励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办法。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后,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管理凭证。

(三)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落实措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商、税务、银行、团委等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每年1225日前将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统计汇总报送市大中专毕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务员局)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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