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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人均提高约180元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224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市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市本级、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04元调整到1372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90元调整到147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76元调整到1568元。

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99元调整到1267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77.5元调整到1357.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56元调整到1448

此外,其他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计算基数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调整。此次调整,更好地保障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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