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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积极落实“66条实施意见” 台胞在闽生活就业享受“六个同等”

        近日,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我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积极实施,努力为台湾同胞在闽工作营造出良好的环境。“六个同等”是涉及人社部门的重要政策措施。

台湾同胞可享受“六个同等”政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王强介绍,人社部门着力为台湾同胞在福建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六个同等”待遇。

        一是同等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惠及对象,由原先毕业5年内来闽就业的台湾大学生,拓展到所有来闽就业创业的台湾居民。

        二是同等享受引进人才支持政策。对引进的台湾人才,同等享受生活津贴、住房补贴等人才待遇;台湾本科毕业生可同等参加我省相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台湾专业人才可通过特聘方式到我省自贸试验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

        三是同等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全面向台湾同胞开放。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已实施27项,其余26项抓紧对接实施。同时,拟直接采认部分职业(工种)技能人才职业技能水平。目前,福州已在全国率先开展台湾社工参加大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四是同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闽台湾同胞可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同等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大陆离职时可根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

        五是同等支持纳入政府表彰奖励。在闽工作台湾同胞可参评我省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就业创业杰出代表等荣誉称号。

        六是同等扶持在闽设立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新设立机构给予资金支持,并推动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线招聘业务系统改造升级,逐步实现各类在线招聘系统,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等。

(原作者 福州日报记者 谢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