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职责分工的通知》(闽委编办﹝2015﹞244号),现就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事项实施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6年2月22日起,原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施的“毕业生就业派遣”、“自考生申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调整就业改派手续办理”等3项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由省教育厅实施,“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接收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施。
特此公告。
省教育厅受理机构地址、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62号
电话:0591—87091606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6年2月15日